
公告日期:2024-04-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威集团”)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其他 终止股票转让、退出登记及破产清算公 是
司注销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24 年 4 月 29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
终止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的决定》(股转发〔2024〕33 号)。
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4 月 30 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 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转让。公司股票终止转让后,将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及时 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4 月 30 日起终止在退市板块转让。公司股票终止转让
后,将根据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公司在退市板块终止
转让不影响后续的破产清算程序。
三、 主办券商提示
2024 年 4 月 29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
终止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的决定》(股转发〔2024〕33 号)。
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4 月 30 日起终止在退市板块转让,并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
规定办理退出登记。2024 年 4 月 30 日起,主办券商终止受理 R 信威 1 股东股
份确权的申请。公司股票终止转让后,主办券商将不再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 义务。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 号)第 24 条规
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第二节、第三节之相关规定, 公司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将依法开展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工作,在最后分配 完结后,将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 程序。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向公司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终止转让及退出登记后,投资者对公司相关事项可联络公司管理人 (13810283753)咨询。与主办券商相关事项,可致电海通证券 95553 咨询, 人工服务时间为 8:30-20:00(节假日除外)。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终止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的决定》(股转发 〔2024〕33 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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