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7
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400110 证券简称:天翔 5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日,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翔环境”)子公司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阳水务”)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成都中院”)送达的(2022)川执 1475 号之九《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二、《执行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
01 民初 3140 号民事调解书,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立案受理成都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申请执行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邓翔、邓亲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 786,026,266 元。
执行中,本院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作出(2022)川 01 执 1475 号
之七执行裁定,续行冻结被执行人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 024301000120010000222 账户存款,限额 234,504,069.06 元。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
公告编号:2025-018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继续冻结(2022)川 01 执 1475 号之七执行裁定冻结的被执
行人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 024301000120010000222 账户存款,限额 234,504,069.06 元;
2、上述银行账户继续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若需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 30 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经查询,成都中院作出的(2020)川 01 民初 3140 号《民事调解
书》主要内容如下:
(1)简阳水务自民事调解书生效后 10 内向农商银行偿还截至
2020 年 6 月 20 日尚欠的信托贷款本金 4.02 亿元及利息、罚息、复
利等合计 595,805,054.17 元,以及后续罚息、复利;
(2)农商银行对简阳水务提供质押的其基于《简阳市水务局 38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打捆实施 PPP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而对简阳市水务局享有的项目结算账款(含基础合同项下未来形成的应收账款)及其一切附属权利和权益(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 07681019000908432099 号为准)享有质权,并在简阳水务不履行第一项债务时有权对该部分款项在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本次执行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5-018
简阳水务是公司为了简阳市水务局 38 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打捆实施 PPP 项目与简阳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 95%。2018 年 9 月,因公司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该 PPP 项目协议终止,简阳市人民政府收回该项目。
公司在司法重整期间,成都中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农商银行普通债权金额为 544,566,666.67 元,公司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方案,先后以现金、股票和应收账款清偿完毕农商银行债权。2021 年 7月,成都中院作出司法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至此,上述债权应当已因豁免及清偿而消灭。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冻结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正在就上述情况申请执行异议。上述冻结事项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跟进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22)川执 1475 号之九《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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