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1-22
证券代码:400113 证券简称:国动游 3 公告编号:2022-014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诉讼进展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2022 年 1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载《2021 年半
年度报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1);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载《2022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公司与部分投资者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及其诉讼进展相关事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作出(2020)川 01 民初 5121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蒋清玲等 17 人造成的损失合计 1,352,798.20 元,案件诉
讼费 26,534.00 元,原告承担 6,507.00 元,被告承担 20,027.00 元。公司不服,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2)川民终 1064 号】。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 蒋清玲、郑麒珉、姜吉莲、徐琴、金博、史万怀、王忠兰、张
(原审原告) 陆润、叶思群、胡清秀、麻俊霞、罗爱生、陈秋凤、滕晖、闫
坤、吕直红、王晓峰
受理机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案件简述 公司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 01 民
初 5121 号《民事判决书》,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 01 民初 5121
诉讼请求 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作出(2022)川民终 1064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20027 元,由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综合考虑有关情况,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关事项在以前年度计提,后续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2020)川 01 民初 5121 号《民事判决书》
2、(2022)川民终 1064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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