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3
证券代码:400113 证券简称:R国动游 1 公告编号:2023-007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一份由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23)皖 1103 民初 860 号],全资子公司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创意园”)为该案件第三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原 告 滁州市人民政府
被 告 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
第 三 人 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案 由 合同纠纷
原、被告双方就滁州长城影视动漫旅游创意园项目于
2013 年 4 月 11 日签订《滁州长城影视动漫旅游创意园项目协
议书》。项目选址位于滁州市科教园区双桥水库周边,最终面
积以土地部门实际用地测绘面积为准。项目概况:项目总投资
案件简述 20 亿,主要建设三城(动漫城、影视城、网游),两园(世界文
化遗产博览园、佛文化遗产园),一基地(文创旅游产业集群基
地),整个项目分期进行开发建设,开发完成总时间力争 4 年,
不超过 5 年;甲方积极支持乙方争取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
策,争取到的资金全部用于扶持项目发展,乙方保证文创类项
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 100 万元/亩以上,乙方力争在项目
建成后 3 年内,引进 300 家动漫创意企业,2 万名影视专业演
员,年接待游客 300 万人以上,营业收入突破 50 亿元,直接安排当地群众就业 1 万人以上……《项目协议书》签订后,
被告于 2013 年 4 月 27 日设立了第三人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
游创意园有限公司。为扶持被告、第三人履行义务,自 2013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7 日止,原告共支付给被告、
第三人文化产业扶持、奖励及税收返还资金 33029.3 万元,包
括原告按《项目协议书》约定于 2016 年 6 月 7 日支付给第三
人文化产业扶持资金 9380 万元。但被告、第三人却未能按照《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时间结点,完成投资建设的义务。
为推动项目目标的完成,2019 年 8 月 29 日原、被告双方
又签订了《滁州长城影视动漫旅游创意园项目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项目补充协议》)。而被告却早于 2014 年 9 月 28 日
就将其持有的第三人股权转让他人,实际脱离了对第三人的控制和管理,之后对《项目协议书》、《项目补充协议》约定的
项目未实际投资。2021 年 9 月 8 日因被告、第三人未按 2016
年 5 月 4 日《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第三人发出了《解除成交确认通知书》,收回了洪武路北侧、双桥水库西南侧(编号为 031060050344000,出让用地面积 284221平方米,折合 426.33 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此,被告、第三人理应返还原告为扶持此 426.33 亩土地项目的文化产业扶持资金 9380 万元,其他文化产业扶持,奖励及税收返还资金,原告保留继续主张返还的权力。
原告认为,鉴于被告、第三人未能按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及
建成后 3 年内,引进 300 家动漫创意企业,2 万名影视专业演
员,年接待游客 300 万人以上,营业收入突破 50 亿元,安排当地群众就业 1 万人以上约定的严重违约、违规行为,致使原
告签订的《项目协议书》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提起诉讼。
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于 2013 年 4 月 11 日《滁
州长城影视动漫施游创意园项目协议书》;
二、请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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