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4
公告编号:2025-014
证券代码:400114 证券简称:东北电 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7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原告辽宁信托投资公司申请撤销与被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北电气”“本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东北电气 2025 年 7 月 3 日
收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4)辽 0102
民初 28009 号传票和民事起诉状,法院定于 2025 年 8 月 5 日开庭审理,现对该
诉讼案件的相关内容披露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名称:辽宁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安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5-014
2、 被告
名称: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欣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997 年 9 月 18 日,原告受辽宁省财政厅委托,向葫芦岛锦化化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化化工”)提供借款 35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997
年 9 月 23 日至 2000 年 9 月 23 日止。
2001 年 9 月 16 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1]316 号文件要求撤销辽宁信托
投资公司并成立辽宁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辽信清算组”)进行清算。
前述借款到期后,锦化化工仅偿还 800 万元,辽信清算组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锦化化工还款,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11 月作出[2002]沈民(3)初字第 275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锦化化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给付辽信清算组借款本金 2700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 1997 年 9 月
24 日起计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已还部分利息扣除)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2005 年 6 月 1 日,辽信清算组与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一、
将原告对债务人锦化化工依1997年9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并经[2002]沈民(3)初字第 275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依债权享有的从权利转让给被告(包括但不限于依上述内容所产生的借款利息、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
2005 年 6 月 4 日,被告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称:“根
据我公司与辽信清算组于 2005 年 6 月 1 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东辽债转字第
006 号),我公司取得锦化化工的人民币 3152.33 万元的债权,经催收后,锦化化工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2005 年 9 月 23 日,被告将前述债权转让给阜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本
案第三人)。2005 年 12 月 12 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将锦化化
工持有的股票抵债给阜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抵债总价为 3152.33 万元。
公告编号:2025-014
原告认为,原告在清算期间与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处置了对锦化化工的债权,造成了原告资产的损失,损害了原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和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辽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与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并且违法从事经营活动,违反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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