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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拉夏3: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为了规范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担
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总裁无权决定对外
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裁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 以下对外担保应当由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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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以上第(二)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它各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被担保人分次进行担保的,担保金额以在此期间担保的累计额确定。

上述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
会会议对对外担保进行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八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审议上述担保时涉及关联交易或利害关系的,遵守
关联人、利害关系人回避程序。

第九条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不时修订的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披露的担保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申请由被担保人提出,并
由财务部向公司总裁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公司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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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债务提供担保,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一条 担保的日常管理: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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