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05
证券代码:400118 证券简称:R 艾格 1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二)收到判决的日期:
一审判决收到时间:2024 年 6 月 3 日
二审判决收到时间:2024 年 8 月 30 日
(三)受理法院
一审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案件的最新进展:一审以及二审已裁判
二、本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基本信息
1、原告 1:
姓名或名称:汪岩
原告 2:
姓名或名称:朱雄春
姓名或名称: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朱雄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二审基本信息
1、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岩
3、原审原告:朱雄春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一审情况
1、原告诉讼请求
汪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艾格拉斯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作出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事实与理
由:汪岩系艾格拉斯公司股东,2022 年 8 月 25 日,艾格拉斯公
司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法。首先,召集人无权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未履行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前置程序,即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能履行或均拒绝履行时股东方可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其次,本次股东大会未向公司股东发出通知,汪岩未收到会议通知文件。再次,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未采取累计投票的方式,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最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的议案、免去董事的议案以及提名新任董事的议案等议案内容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
朱雄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艾格拉斯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事实与理由:朱雄春系艾格拉斯
公司董事长。2022 年 8 月 25 日,艾格拉斯公司召开的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召集人无权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未履行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前置程序,即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能履行或均拒绝履行时,股东方可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未向公司股东发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未采取累计投票的方式,表决方式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的议案、免去董事的议案以及提名新任董事的议案等议案内容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故提起诉讼。
2、判决结果
汪岩作为艾格拉斯公司股东,在案涉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六十日内提起诉讼,而案涉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集、通知等程序均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不能确保全体股东知晓相关通知内容,难以保障艾格拉斯公司全体股东收到会议通知,不属于轻微瑕疵,依法应予撒销。
相关决议撤销后,已属不存在,故对于朱雄春要求确认案涉临时股东大会不成立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作
出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驳回原告朱雄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40 元,由原告朱雄春负担 70 元(已交纳),
由被告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7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 70 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审情况
1、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人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格拉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岩、原审原告朱雄春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 0108 民初 2125 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
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格拉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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