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3
公告编号:2024-017
证券代码:400119 证券简称:西创 5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8202300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1 月 10 日在全国股转公司官网(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简称“内蒙古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证监处罚字【2024】2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
郭予丰,时任西水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天安财险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高焕利,时任天安财险总裁;
张祥祯,时任天安财险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
马淑伟,时任天安财险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苏宏伟,时任西水股份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天安财险董事;
田鑫,时任西水股份财务总监、兼任天安财险监事;
杜业勤,时任西水股份独立董事兼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1、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
2、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2.1 2018 年、2019 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告编号:2024-017
2.2 2019 年财务报告虚增利润
3、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针对西水股份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违法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内蒙古监管局拟决定:
1、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2、对郭予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3、对高焕利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4、对马淑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5、对苏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针对西水股份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内蒙古监管局拟决定:
1、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2、对郭予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3、对高焕利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4、对张祥祯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5、对田鑫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6、对杜业勤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针对西水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内蒙古监管局拟决定:
1、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2、对郭予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3、对高焕利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4、对张祥祯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5、对苏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公告编号:2024-017
此外,内蒙古监管局拟决定:对郭予丰、高焕利分别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内蒙古监管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市场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