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0
证券代码:400119 证券简称:西创 5 主办券商:华源证券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8 月 19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8 月 14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内蒙古西水 挂 牌 公 公司、西水股份
创业股份有 司 或 其
限公司 子公司
郭予丰 董监高 时任西水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天安财险董事长兼
法定代表人
高焕利 其他 时任天安财险总裁
张祥祯 其他 时任天安财险财务总监、副总裁、财务部负责人
马淑伟 其他 时任天安财险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
苏宏伟 董监高 时任西水股份董事会秘书兼董事、天安财险董事
田鑫 董监高 时任西水股份财务总监、天安财险监事
杜业勤 董监高 时任西水股份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
(二)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西水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全体当事人的要求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
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西水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
2018 年 2 月、3 月、8 月,西水股份控股子公司天安财险分别与华夏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安人寿)签订 4 笔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金额分别为 169.8
亿元、57.3 亿元、40 亿元和 59.9 亿元。上述协议金额合计 327 亿元,占西水
股份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5.26%。西水股份未按规定就签订信托计划受 益权回购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事项未在《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西水股份定期报告、西水股份相关公告、天安财险审计 报告、相关协议及函件、工商登记资料、情况说明、会议纪要、相关人员询问 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西水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一)2018 年、2019 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天安财险将前述 327 亿元信托计划受益权分别转让给华夏人寿
和天安人寿,同步签订 327 亿元信托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天安财险依据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合同,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调减“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且未对回购协议进行会计处理,少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导致西水股份
2018 年、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分别少计负债 341.68 亿元和 363.16 亿元,分
别占西水股份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9.73%和 56.22%。
(二)2019 年财务报告虚增利润
2019 年,天安财险未对成都中德西拉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德阳中德阿维
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项股权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上述行为导致西水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 4.59 亿元,占西水股份 2019 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
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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