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8
公告编号:2023-029
证券代码:400121 证券简称:天源 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7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1 年 7 月 20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京预 90345 号《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北京盛泽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盛泽鑫”)因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
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81)。
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京 0105
民初 69636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已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盛泽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信树(如适用)
公告编号:2023-029
与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博(如适用)
与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邓天洲
与公司的关系:原实际控制人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黄博
与公司的关系:原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9 月 21 日,原告北京盛泽鑫与公司、邓天洲、黄博签署《资金借款
协议书》,约定北京盛泽鑫向公司提供 2,000 万元借款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
为 2018 年 9 月 2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24%,由邓天洲、
黄博为公司在该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8 年 9 月 21 日,北京盛泽鑫如约向公司支付借款 2,000 万元。现该笔借
款期限已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届满,公司未按时还本付息,北京盛泽鑫为维护合
法权益,于 2021 年 6 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
计至 2021 年 5 月 27 日,利息为 1,311.86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以 2,013.4 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1 年 5
月 27 日,违约金为 1,950.98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损失 30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邓天洲、黄博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
公告编号:2023-029
告费和财产保全费等。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2015 年 6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55 次会议通过)》、《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中兴天恒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盛泽鑫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
2、被告中兴天恒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盛泽鑫公
司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之和以本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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