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3
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潘正茂、钟佳高(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12月5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决议召集。
2024 年 12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了《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五)14:00;召开地点:公
司会议室(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666 号)。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表
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8 日 15:00-2024 年 12 月 20
日 15:00。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公司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308,8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8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14,767,2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916 %。
2、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逐项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统计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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