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邮编:210036
5、7-8F/Block B,309#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电话:025-89660977 传真:025-8966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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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及《上海域潇稀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
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上海天禧嘉福璞缇酒店 12 楼宴会厅(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 358 号)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7 日 15:00 至 2025 年 5 月 29 日
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5 年 5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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