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诉讼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陆续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24)粤 03 民初 5134、5147、5161、5163-5165、5167-5169、5175-5178、5180、5426、5427、5430、5431、5435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24)粤民终 4493-4497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高院(2024)粤民终 4463-4479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高院(2024)粤民终 5070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高院(2024)粤民终 5061-5069、5071-5073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深圳中院《民事判决书》,针对涉及的公司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上述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针对涉及的公司上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因本次判决涉及金额对公司利润影响较大,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的诉讼判决书情况
(一)深圳中院(2024)粤 03 民初 5134、5147、5161、5163-5165、5167-
5169、5175-5178、5180、5426、5427、5430、5431、5435 号《民事判决书》
1、案件当事人
原告:5134、5177 号案原告:王*喆等 10 人;5147、5178、5180 号案原
告:辛*等 16 人;5161、5163-5165、5167-5169、5175、5176、5426、5427、
5430、5431、5435 号案原告:刘*等 163 人。以上原告合计 189 人。
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5147、5178、5180 号案被告:南京华讯方
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其他相关当事人。
2、深圳中院(2024)粤 03 民初 5134、5147、5161、5163-5165、5167-
5169、5175-5178、5180、5426、5427、5430、5431、5435 号《民事判决书》涉及公司责任承担主要内容:
原告王*喆等 189 人与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
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系列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
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各原告赔偿投资损失;
二、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5147、5178、5180 号案)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所负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酌定本系列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按比例承担,各原告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3、根据上述深圳中院(2024)粤 03 民初 5134、5147、5161、5163-5165、
5167-5169、5175-5178、5180、5426、5427、5430、5431、5435 号《民事判决书》中附表,公司应向各原告赔偿投资损失合计为约 8,420.97 万元,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为约 7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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