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证券代码:400126 证券简称:华讯 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6-003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告获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5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罚
没款催告书》(催告书〔2024〕12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京 74
行审 180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被执行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15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中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处以 80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证监会在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中对华讯方舟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
证券代码:400126 证券简称:华讯 3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6-003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作出的(2024)京 74 行初 202 号行政判决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行终 5118 号行政判决已经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中对华讯方舟所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对于本案中证监会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活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2 月 6 日作出的〔2024〕
15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处以 80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仍旧处于资金短缺、债务重大、诉讼执行的三重艰难困境之中,且上述三方面重压环环相扣、互为因果。公司及子公司由于资金严重紧缺,导致未能及时偿付银行贷款、工程款、供应商货款、限制性股票回购款等,公司及子公司目前已面临较多的司法诉讼。相关诉讼的执行已导致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部分资产被查封或冻结,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上述因素影响,公司已无能力支付前述行政处罚罚款。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资产可能面临被司法拍卖或被法院裁定抵债的风险。公司持续经营维系日益艰难,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可能存在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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