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资料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均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四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方式和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
州市萧山区帆影路 150 号智力大厦 38 楼 3818 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5 日 15:00 至
2025 年 6 月 26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6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9,727,0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39,011,169股的 13.60%。
2、根据中国结算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73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89,081,1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39,011,169 股的 20.2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
3、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7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48,808,2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39,011,169 股的33.90%。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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