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7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系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00129,以下简称“圣莱达”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主办券商,在履行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况:
一、主要事项
近日,主办券商收到王先生、吴先生邮箱发来的《(2024)浙 02 民终 4528
号民事判决书-1》《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41105》等文件,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莱达”)全资子公
司宁波圣莱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电气”)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一份判决书(2024)浙 02 民终 4528 号。就圣莱达电气因房租租金款项等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4)浙 0203 民初
6177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详见 2024 年 9 月 12 日披露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做出二审判决,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判决书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圣莱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燎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宁波圣莱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燎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4)浙 0203 民初 617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于 2024 年 9 月 29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
审理,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圣莱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燎原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燎原公司未当庭宣读起诉状,而是由审判人员对其诉请进行修改完善,燎原公司表示认可。燎原公司诉请的变更并不明确,缺乏具体金额,圣莱达公司提出异议,一审回复可按变更后的诉请计算,一审程序不公正。一审判决书中写明的是燎原公司起诉状中的诉请和书面变更的诉请,而非审判人员当庭修改完善后的诉请。燎原公司的诉请至今不确定,一审未按燎原公司提交资料中的诉请进行审理不当。圣莱达公司申请调取一审庭审录音、录像,还原一审庭审
事实。二、一审遗漏重要事实。2023 年 1 月 1 日租期届满后,圣莱达公司并未
强占厂房。圣莱达公司在一审中提交 2023 年 2、3 月的现场录像,说明燎原公司实际收回并占有厂房,燎原公司只是不认可录像形成时间和地点,并主张其另有厂房和设备可以生产。一审未向燎原公司释明就录像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并进行
现场勘查以明确拍摄地点存在不当。三、涉案 81 台低压柜 2022 年 10 月生产完
成后,放在涉案厂房,已完成交付,燎原公司已取得了控制权。无证据证明交付
时间是 2023 年 3 月 31 日,圣莱达公司提交的录像也可说明当时低压柜已交付。
燎原公司收货后未立即拉走,故意不签署送货单、验收证明,导致收货时间无法确定,混淆了事实交付与签订交付材料交付的概念,其在租期届满后强行占有厂房进行生产,在起诉前停止生产隐瞒已收回厂房的事实。四、一审判决按三个时间段计算占有使用费,其中第二、三段的期间是一样的,存在错误。
燎原公司辩称,燎原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请明确,一审程序合法。燎原公司在
一审中变更诉请与判决书中的表述一致。2023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圣莱达公
司占用案涉场地,一审判决已认定燎原公司也占用了部分场地,因具体面积无法
查清,一审按各占用一半面积计算。圣莱达公司在 2024 年 10 月 6 日才腾空,其
应支付占有使用费。一审判决书中的笔误不影响判决结果。
燎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后):1.圣莱达公司立即腾退并向燎原公司返还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科茂路 366 号一楼东侧 590 平方米厂房,及一
楼西侧 570 平方米厂房;2.圣莱达公司向燎原公司支付自 2023 年 1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按 9,854.79 元/日标准计算的占有使用费,并支付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8 月 20 日按 3,079.62 元/日标准的占有使用费,并支付自 2024 年 8
月 21 日起至圣莱达公司实际腾空上述第一项厂房之日止按 1,428.95 元/日标准计
算的占有使用费;3.圣莱达公司支付燎原公司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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