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20 16:37:41 股吧网页版
圣莱达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0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系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00129,以下简称“圣莱达”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主办券商,在履行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况:

一、主要事项

近日,主办券商收到王先生、吴先生邮箱发来的《(2024)浙 0205 民初 1972
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4》等文件,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莱达”)于近日收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一份判决书(2024)浙 0205 民初 1972 号,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判决书内容)

原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海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燎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祝贤定

被告:祝元

原告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股份)(以下简称圣莱达股份公司)与被告上海海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滨公司)、宁波燎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公司)、祝贤定、祝元、舟山市启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明公司)、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
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应原告圣莱达股份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对海
滨公司、燎原公司、祝贤定、祝元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审理期间,原告圣莱达股份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启明公司、中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
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12 月 5 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圣莱达股份公司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元、被告海滨公司、燎原公司、祝贤定、祝元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微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法庭曾组织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莱达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海滨公司向圣莱达股份公司支付货款 11,554,891.04 元,并支付上述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为标准计算自 2022年 3 月 31 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燎原公司、祝贤定、祝元对海滨公司上述第 1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四被告向圣莱达股份公司赔偿
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 60,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4.本案诉讼费
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圣莱达股份公司与海滨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签订一份《销
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海滨公司向圣莱达股份公司采购各种配电设备产品。双方同意指定由案外人即圣莱达股份公司的子公司宁波市圣莱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有限公司)履行供货义务,燎原公司、祝贤定、祝元承诺对海滨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签约后,圣莱达有限公司与海滨公司签订多份具体产品的《销售合同》,并积极向海滨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海滨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至今尚欠 11,554,891.04 元货款,燎原公司、祝贤定、祝元亦未按约履行保证责任。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海滨公司辩称,1.其对圣莱达股份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由燎原公司承接,其非适格被告。各方当事人曾签署《沟通函》《业务沟通函》等文件,确定海滨公司对圣莱达股份公司的债务转移由燎原公司承担,海滨公司不再承担任何债务。2.圣莱达股份公司、圣莱达有限公司的相关行为亦可证实二公司认可债权债务转让
行为。首先,债权债务转让后,燎原公司曾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向圣莱达有限公
司发函,要求重新开具末尾编号为 8012、9015 的《销售合同》项下的发票,后者据此将原开具给海滨公司的相应发票作废,并重新向燎原公司开具发票。其次,
圣莱达股份公司、圣莱达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6 日联合签署《催款函》并发
送给燎原公司,要求燎原公司作为债务人支付欠付货款,却未向海滨公司发送相关催讨函。3.有关债权债务转让事实已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燎原公司于 2023年 9 月 1 日就《销售合作框架协议》《业务沟通函》中约定的返利款项向江北法院起诉圣莱达有限公司,江北法院作出的(2023)浙 0205 民初 3160 号民事判决对债权债务转让事实进行了认定。虽圣莱达有限公司对该判决提出上诉,但未对燎原公司作为受让后的债权人身份提出异议。综上,请法庭驳回圣莱达股份公司对海滨公司的诉讼请求。

燎原公司、祝贤定、祝元共同辩称,1.圣莱达股份公司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