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16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系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00129,以下简称“圣莱达”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主办券商,在履行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况:
一、主要事项
近日,主办券商收到王先生、吴先生邮箱发来的《上海亮视案二审判决书》《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等文件,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莱达”)全资子公
司北京金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阳光”)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一份判决书(2024)京 03 民终 17338 号。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判决书主要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亮视影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亮视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5 民初 3385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亮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金阳光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金阳光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金阳光公司、亮视公司提交的《设备租赁服务合同书》《补
充协议》等协议文本虽然存在一定差别,但双方已经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签署了
《终止协议》表示认可,但又在后续庭审中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行为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等,并据此对《终止协议》不予认可,但从亮视公司提交的相关合同、协议来看,亮视公司所提交合同、协议中亦存在没有亮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故一审法院对亮视公司的前述意见不予采信,并认定《终止协议》系双方终止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该《终止协议》的约定履行。
根据《终止协议》的约定,亮视公司应在 8 个工作日内将设备退还金阳光公司,现亮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将全部设备退还,故一审法院采信金阳光公司的
主张,认定亮视公司尚未退还金阳光公司所提交《2019 年 8 月 16 号亮视退还金
阳光设备清单 1》中记载的设备,亮视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将金
阳光公司所提交《2019 年 8 月 16 号亮视退还金阳光设备清单 1》中记载的设备
返还给金阳光公司。
根据《终止协议》的约定,截止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亮视公司欠付租金
433 万元,2019 年 4 月 10 日之后亮视公司支付的租金为 130 万元,故亮视公司
仍应支付剩余部分 303 万元。就 2019 年 4 月 10 日之后的租金问题,《终止协议》
第五条第二款约定未按时退回的设备应按市场单价租金及实际使用天数计算,但金阳光公司并未就未退回设备的市场单价租金提交充分证据,故一审法院参照2019-XMZL-2029-X2《设备租赁服务合同书》约定的租金标准,酌定未退还设备
在 2019 年 4 月 1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6 日期间的租金为 166.67 万元,2019 年 8
月 16 日之后的租金按每月 13 万元标准计算至金阳光公司所提交《2019 年 8 月
16 号亮视退还金阳光设备清单 1》中记载的设备实际返还金阳光公司之日止。
就金阳光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根据《终止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如亮视公司未在《终止协议》生效 3 日内支付《终止协议》第三条记载的欠付租金和双方确认的 20 万元违约金,则违约责任应按照原合同第九条第二款执行,即支付约定单日租金 2 倍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租金总额的 5%,结合亮视公司逾期退还设备的期间,一审法院以 54 万元为限对金阳光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就金阳光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欠缺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亮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2019 年 8 月
16 号亮视退还金阳光设备清单 1》中记载的设备返还金阳光公司;二、亮视公司
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金阳光公司支付截止至 2019 年 8 月 16 日的设备租金
4,696,700 元;三、亮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金阳光公司支付自 2019 年 8月 16 日起至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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