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4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系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00129,以下简称“圣莱达”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主办券商,在履行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况:
一、主要事项
近日,主办券商收到 sld002473@126.com 邮箱发来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260302》《民事裁定书(2025)京民申 7148 号》等文件,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圣莱达”)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光”)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一份裁定书(2025)京民申 7148 号。现将裁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裁定书主要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亮视影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金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上海亮视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阳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 03 民终 1733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亮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远超审限作出判决,加重
亮视公司支付义务。一审最后一次庭审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7 日,亮视公司收到
判决书之日为 2024 年 1 月 4 日,未在规定审限内结案。双方在 2019 年 8 月份交
接归还设备,由金阳光公司员工王洪波负责,王洪波 2019 年 8 月底离职,金阳光公司失联,剩余设备未归还原因在于金阳光公司,亮视公司不应承担后续租赁费用。剩余设备长期存放于亮视公司库房,亮视公司应收取适当保管费用。(二)一审、二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双方系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即便法院认为本案租赁合同为非典型性融资租赁合同,亦应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而非按照普通租赁合同处理。(三)一审、二审判决未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审核《终止协议》对亮视公司带来的法律后果,未就含一元收购条款的协议进行审理并分配双方权利义务,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四)一审判决认定的占用费标准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从案涉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设备租赁协议可见,案涉设备租金每年都有下调,租金标准随设备折旧逐年下调完全符合市场规律,故如按照普通
的设备租赁继续签订租赁合同,故 2019 年 8 月 16 日之后的设备租金应结合亮视
公司未退还的设备比例,按照上述规律逐年递减,以原协议租金的 60%计算全部租金及递减后的占用费标准方显公平。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金阳光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亮视公司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者主要区别在于:1.租赁物来源不同。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一般系由出租人自有,或根据出租人的自身意愿购买并拥有;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虽由出租人出资购买,但多由承租人选定,系根据承租人的意愿购买。2.合同是否有继续性不同。租赁合同具有继续性特征,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继续性合同的特征。3.租金的对价基础不同。在租赁合同中,租金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大多覆盖了租赁物的购买价格,相当于租赁物所有权的对价。4.解约限制不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因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定,一旦承租人解约,租赁物的收回对出租人大多没有更多实质上的经济意义,故一般均禁止承租人中途解约。5.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维修义务承担主体不同。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及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承担的功能以融资为主,
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定,因此,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维修义务。具体到本案中,金阳光公司、亮视公司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设备租赁服务合同书》《补充协议》等协议文本存在一定差别,但双方系在上述多个合同
及协议显示的签订日期之后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签署了《终止协议》。亮视公司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先对该《终止协议》予以认可,但又在后续庭审中否认《终止协议》的真实性,二审中,亮视公司认可盖章的真实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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