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09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良好运行,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利,规范监事会自身工作行为,健全监督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股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按照《公司章程》,由 3 人组成,
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1 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 2 名,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或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可下设监事会办公室或由公司设立职能部门(两者以下简称“事务部门”),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委托事务部门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 1 次。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事务
部门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事务部
门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事务部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事务部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事务部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事务部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事务部门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人、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或者通讯方式召开。在
通讯表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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