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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0 16:10:07 股吧网页版
易见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日期:2023-11-09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当中应当包括 1/3 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 

第六条  公司所聘任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公司兼
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或者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统称“证券监管部门”)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在独立董事的遴选过程中,应尽量选择会计、法律和管理方面的专家作为独立董事;

(四)身体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职业道德水平、有社会责任感、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足够时间和精力、有较强事业心的专家;

(五)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六)不是中管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 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的规定;

(七)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八)全国股转公司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   

(五)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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