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09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职责,规范信息披露管理流程,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和质量,保证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公平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上述人员对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不能确定时,应及时与公司综合管理部(含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第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及时澄清与公司有关的、非正式披露的信息;
(三)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需及时披露,或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有任何疑问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咨询。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务;在信息披露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授权时,由相关人员代行职责,负责协调与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长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向有关部门报送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申明该文件涉及未公开的信息并提请对方注意保密。除此以外,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豁免披露并与主办券商充分沟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在披露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及其他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进行编制。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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