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0
证券代码:400135 证券简称:众应 3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3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3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9 日收到江
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4)赣 04 执 38 号之一。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珂研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本身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谷红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负责人:谷红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以自筹资金 4.75 亿元收购谷红亮、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沃时代”)、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量科技”)100%的股权,并于 2017 年 7 月19 日与交易对方签署了《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之资产购买协议》(以下简称“资产购买协议”),相关内容
详见 2017 年 7 月 20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收购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0)。
根据《资产购买协议》第四条关于业绩承诺与补偿等条款,协议约定如下:
(1)补偿责任人(谷红亮、沃时代)承诺:彩量科技 2017 年度、2018 年
度和 2019 年度的预测盈利数分别确定为 5,000 万元、6,000 万元和 7,200 万元。
补偿责任人承诺:如本次交易完成后,彩量科技在利润承诺期(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任一年度内实际盈利数低于所约定的业绩承诺数,则补偿责任人将依据约定的方式对公司进行相应的盈利预测补偿。
(2)补偿责任人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实现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以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为准)不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的 80%,如果彩量科技发生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低于净利润 80%,且加上次年 3月 31 日前回收的上年度末形成的应收账款金额仍无法满足经营性现金流净额达到净利 80%要求的情况,则低于 80%的部分,补偿责任人承诺以现金形式对公司进行补偿。
因上述 2 项承诺未达标,公司对补偿责任人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人民币 270,426,700 元,并支付利
息损失暂计为人民币 3,194,739.52 元(自 2020 年 8 月 1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实际计算至全部
付清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 273,621,439.52 元。
理由:
原告与彩量科技原股东谷红亮、沃时代及案外人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共同签署了《资产购买协议》,约定被告谷红亮、沃时
代作为补偿责任人承诺:目标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预测盈
利数分别确定为 5,000 万元、6,000 万元和 7,200 万元。如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
公司在利润承诺期(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任一年度内实际盈利数低于所约定的业绩承诺数,则补偿责任人将依据约定的方式对原告进行相应的盈利预测补偿。此外,补偿责任人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实现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的 80%,如果目标公司发生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低于净利润的80%,且加上次年 3 月 31 日前回收的上年度末形成的应收账款金额仍无法满足经营性现金流净额达到净利润 80%要求的情况,则低于 80%的部分,补偿责任人承诺以现金形式对原告进行补偿。同时,《资产购买协议》也就补偿金额计算、补偿方式作了约定。上述协议经原告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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