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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07 19:27:01 股吧网页版
晨鑫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7


证券代码:400139 证券简称:晨鑫3 公告编号:2023-036

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结案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资产出售交易价款人民币 740,848,100 元及诉讼费。
4.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中经审计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刘德群(被告一)分别于 2017 年 9 月 5 日、2017 年 9 月 22 日
签订《资产出售协议》及《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向刘德群出售其拥有的海珍品养殖、加工、销售业务相关资产及部分负债(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本次交易全部以现金为对价,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 1,570,848,100 元,同时详细约定了支付方式。后公司又与刘德群、大连旭笙海产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旭笙海产”)签订了《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约定变更交易价格的支付方式,同时将旭笙海产股权 100%质押给公司作为履约担保,旭笙海产亦自愿对刘德群欠付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上述协议签订后,刘德群未按《资产出售协议》及各份补充协议之约定按期全额向公司支付交易价款,现付款期限已到,但刘德群尚欠 740,848,100 元未予支付。

因刘德群欠公司资产出售款逾期未付,公司已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向辽
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德群和旭笙海产共同向公司支付资产出售交易价款 740,848,100 元及本案诉讼费由刘德群和旭笙海产承担。

2023 年 3 月 20 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公司诉刘德群和旭
笙海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开庭审理。

为尽快回收历史账款,改善公司现金流状况,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诉讼拟调解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遵循相互谅解、共同协商的原则,与刘德群和旭笙海产在法院主持下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上述债务。
二、律师出具意见

本案委托代理人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出具了《关于调解
方案的法律分析》【(2023)辽 02 民初 348 号】,认为:

本案存在胜诉不确定性风险、执行无法回款且周期较长风险以及刘德群刑事案件风险,调解应该对保护公司利益更为有利,建议公司在审慎评估案件的上述风险后,慎重考虑刘德群、旭笙海产提出的调解方案,尽快与被告进行协商,以达成调解结案。
三、诉讼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3)辽 02 民初 348 号】。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刘德群、旭笙海产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德群、大连旭笙海产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50,000,000 元整(大写:伍仟万元整);

(二)原告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配合二被告完成刘德群持有的大连旭笙海产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股权质押解除手续;

(三)原告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在被告刘德群、大连旭笙海产有限公司款项支付完毕后,本案各方之间的全部争议即告终结,各方基于《资产出售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终止,各方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
(四)案件受理费 3,746,041 元,减半收取 1,873,020.50 元(辽宁省大
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退回),由被告刘德群、大连旭笙海产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与调解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原告和被告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案增加公司现金流,改善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健康发展能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长期应收款计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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