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08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大连晨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8日下午1: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梧路332号7号楼二楼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6日15:00—2023年9月8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因公司现场会议无董事出席,董事会秘书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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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秘书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存在一定瑕疵。
本所律师认为,除会议主持人资格存在瑕疵外,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至2023年9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862,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2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9,464,8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63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397,3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股的1.008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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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议案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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