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8
证券代码:400139 证券简称:R晨臻1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公告编号:2026-002
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仲裁事项履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大连旭笙海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笙海产”)签订了《资产租赁协议》、《资产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资产租赁、商标许可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0)、《关于资产租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和《关于资产租赁和商标许可使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
上述协议签订生效后,旭笙海产未按协议之约定按期全额向公司支付租赁及使用价款,现付款期限已到,但旭笙海产尚欠 4040 万元未予支付。
因旭笙海产欠公司海产租赁和商标使用款逾期未付,公司向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员会判令旭笙海产向公司支付资产租赁和商标使用价款 4040 万元。大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本公司诉旭笙租赁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2025]大仲字第 1029 号、[2025]大仲字第 1030 号的《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披露的《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关于相关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
在仲裁委员会审理期间,公司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各方的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遵循相互谅解、共同协商的原则,公司拟与旭笙海产和旭笙海产原实际控制人刘德群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刘德群和旭笙海产双方共同向公司支付人民币 8,000,000.00 元整
(大写:捌佰万元整),付款期限: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
(二)公司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同时放弃向刘德群和旭笙海产双方主张案涉协议项下的其他全部权利。
(三)在旭笙海产和刘德群双方款项支付完毕后,公司与旭笙海产和刘德群三方之间的全部争议即告终结,各方基于案涉协议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终止,各方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
(四)本案仲裁费(含受理费及处理费),由公司自行承担。
(五)如刘德群和旭笙海产双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款项,则本协议自动失效,公司将按照旭笙海产欠款主张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公司、旭笙海产双方盖章,刘德群签字,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二、关于仲裁事项履行完毕的说明
旭笙海产和旭笙海产原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已按前述仲裁调解协议于 2025 年12 月 31 日前履约完毕。
特此公告。
大连晨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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