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1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
(一)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二)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三)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1 年)的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产业政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及股东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董事长有权决定按照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对外投资金额低于2,000 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事宜,董事长应就相关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备;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对外投资金额等于或超过2,000 万元人民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事宜;
(三)公司年度累计对外投资金额等于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或超过 3,000 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若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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