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1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确有必要的,应当明确财务资助的利率、还款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财务资助的必要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二)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三)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价原则: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当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该事项的合
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法律法规、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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