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1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人提供债务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五)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申请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境内银行借款、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一节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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