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7
公告编号:2023-050
证券代码:400144 证券简称:猛狮3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猛狮”)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股东,出资额 1 亿元。2016 年 12 月 7 日,湖
北猛狮以往来款向福建猛狮转账 55,000,000 元;2017 年 1 月 24 日,湖北猛狮
以往来款向福建猛狮转账 33,000,000 元。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福建猛狮尚
欠湖北猛狮 49,802,926.80 元。湖北猛狮破产清算组认为,上述欠款为出资款。近日,湖北猛狮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建猛狮向湖北猛狮返
还出资款 49,802,926.8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3 月 22 日登载于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湖北猛狮在收到福建猛狮的答辩意见后将本案作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再要求按股东出资纠纷审理本案。
近日,福建猛狮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福建猛狮欠湖北猛狮 49,802,926.8 元及其利息(利息自 2022 年 11 月 14
公告编号:2023-050
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0,814 元,由被告福建猛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本次判决福建猛狮应偿还本金 49,802,926.8 元为以前年度收到的往来款,
已于以前年度入账;本次判决福建猛狮应支付的利息金额不大,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 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 2 起,涉案
金额共约 58.92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2)鄂 0684 民初 3678 号。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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