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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07 18:06:40 股吧网页版
猛狮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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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30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8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定于2023年6月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23年6月6日下午2: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福建省漳州市诏安金都工业园区金都大道5号(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5日15:00至2023年6月6日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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