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26
公告编号:2023-054
证券代码:400144 证券简称:猛狮3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潮人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潮人”)于 2017 年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汽车”)签订了两份《汽车购销合同》;
2021 年 5 月 24 日,厦门潮人、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
简称“郑州达喀尔厦门分公司”)共同出具《公司业务变更说明》一份,表明厦门潮人与江淮汽车的业务改由郑州达喀尔厦门分公司承接,并承诺协助补贴申领等工作。后因江淮汽车认为厦门潮人违约,应赔偿江淮汽车的损失,郑州达喀尔厦门分公司承接厦门潮人的业务,应与厦门潮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江淮汽车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8 月 29 日登载于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达喀尔”)收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厦门潮人、郑州达喀尔厦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江淮汽车新能源汽车补贴损失 12,690,000 元及其资金占用费(从案涉 235 台车辆行驶证发放之日起第十九个月起按照每月每台 350 元的标准暂计算至 2022
公告编号:2023-054
年 4 月 5 日计 2,776,713.3 元,后续资金占用费按照前述计收标准顺延计算至款
清之日止);
(2)被告郑州达喀尔对于前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 57,3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62,300 元,由厦门潮人、郑州达喀尔厦门分公司、郑州达喀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司在以前年度已综合考虑有关情况对该诉讼事项计提了 1,000 万元的预计负债,由于本次诉讼判决尚未生效,且郑州达喀尔拟就本案件提起上诉,后续进展及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 2023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
4 起,涉案金额共约 68.28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2)皖 0111 民初 9530 号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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