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14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促进公
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公司法》、《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该按照《非上市公众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续责任,
公司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上网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
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年度评
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进行编制。公司应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提
示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
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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