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14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第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重大信息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重大信息报告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上
报重大信息前,需确保重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人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内部信息报告细则,确保能够及时、完整的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人在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该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信息出现时,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 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是指:
(一)“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信息报告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
1、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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