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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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
致: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鑫磊律师、潘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进行见证,现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公司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2023 年 7 月 18 日,公司向厦门中院提交《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并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该次表决未能通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及意向重整投资人多次磋商,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调整、优化了《重整计划草案》部分内容。鉴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 85 条之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网站公告了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即《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网络投票、会议登记的具体
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风险提示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4:00 在福建省厦门市环岛路 3088
号三楼会议室,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玲玲主持。
2.除现场会议外,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下午15:00至2024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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