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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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鑫磊律师、梁慧茹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 年 5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媒体上刊登
了《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 票)》(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
建外街道光华路 SOHO 一期 2 单元 1612 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玲玲
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 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 15:00—2025 年 5 月
29 日 15:00。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93,956,4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04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
计 12 人,代表股份 6,067,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705 %。参会股东均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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