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05
证券代码:400148 证券简称:R 邦讯 1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 号)
收到日期:2023 年 1 月 4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1 月 4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2 年 4 月 24 日,邦讯技术发布《关于延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交易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预计无
法按照原计划时间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一季度报告,公司将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前召开年度董事会审议 2021 年年度报告等事宜,并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一季度报告。
2022 年 4 月 28 日,邦讯技术发布《关于再次延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交易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将
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年度董事会审议 2021 年年度报告等事宜,并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一季度报告。
2022 年 4 月 29 日,邦讯技术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延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2 年 5 月 5 日,邦讯技术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
股票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无法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2 年一季度报告。
综上,邦讯技术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会议纪要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邦讯技术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张庆文系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长源系时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丽红系时任公司董事、罗建钢系时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夏志宏系时任公司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邦讯技术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系公司受赠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资产因突发原因未能在法定
期限内重新取得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因疫情因素影响未能对债务豁免相关事
项及时进行确认所致。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未能正式收到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正文,因此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年报。综上,邦讯技术请求免于处罚。
张庆文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邦讯技术未按期披露年报的原因是审计机构没有勤勉尽责完成审计工作且审计结论与实际不符;其二,已勤勉尽责避免公司退市,不同意审计意见并申请延期披露以延长公司退市时间,正是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勤勉尽责的体现。综上,张庆文请求免于处罚。
陈长源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的外部董事履职受限,仍带领审计委员会履行了职责;其二,签署同意延期披露的董事会决议是两难选择,延期披露有利于公司和股东利益,而且签署决议也是张庆文误导的结果;其三,独立董事薪酬过低而本案处罚金额过高。综上,陈长源请求免于处罚。
张丽红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本人已勤勉尽责,因本人系非会计专业人士,对财务问题的判断依赖于公司和相关专业人员;其二,签署延期披露的董事会决议是勤勉尽责的体现;其三,本人未领取董事津贴而本案处罚金额过高。综上,张丽红请求免于处罚。
罗建钢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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