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26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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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接受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遵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 2023 年 6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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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4:00 时在济南市
历城区洪楼西路 29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4 日 15:00—2023 年
6 月 26 日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数 35,657,1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08%。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8,3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O.1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合现场和网络投票情况,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5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数 35,945,4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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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网络投票和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6、《公司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股东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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