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6-25 18:03:41 股吧网页版
金泰5: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5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接受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遵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下午 14:00 时在济南市
历城区洪楼西路 29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3 日 15:00—2024 年
6 月 25 日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数 28,277,1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09%。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72,70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O.8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合现场和网络投票情况,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8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数 29,549,8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95%。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网络投票和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6、《公司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股东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