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3-13
证券代码:400150 证券简称:R 同济堂 1 主办券商:诚通证券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经营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要求对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备案的过程。
第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及时澄清与公司有关的、非正式披露的信息;
(三)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需及时披露,或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有任何疑问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咨询。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转让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
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充分、完整或可能误导投资者的,或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其他技术性错误的,公司应当主动或应主办券商的要求及时予以公开更正、说明或补充;公司未按主办券商要求作出修改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对投资者以公告的方式作出风险提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在披露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及其他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向有关部门报送涉及未披露
信息的文件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申明该文件涉及未公开的信息并提请对方注意保密。除此以外,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办法》和本制
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进行编制。公司应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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