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公告编号:2025-007
证券代码:400150 证券简称:R 同济堂 1 主办券商:诚通证券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
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子公司 挂牌公司子公司
执行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2)浙 0106 民初 7868 号
立案时间:2024 年 11 月 16 日
案号:(2024)浙 0106 执 5857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企查查
信息发布日期:2025 年 11 月 18 日
2、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7
执行法院: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4)鄂 0114 民初 624 号
立案时间:2025 年 1 月 23 日
案号:(2025)鄂 0114 执 472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企查查
信息发布日期:2025 年 7 月 18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一、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货款268987.53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3760.74 元(暂算至2022年 5月 30日,此后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85%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771 元,由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2、“一、被告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中冠自动门有限公司支付报酬 500140 元;
二、被告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中冠自动门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本判决第一项中未履行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 3.85%
为计算标准,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东莞市中冠自动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07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中冠自动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0元,减半收取5595元,由原告东莞市中冠自动门有限公司负担 951 元,被告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4644 元。被告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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