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05
公告编号:2023-01
证券代码:400151 证券简称:天首 3 主办券商:中信华南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首发展”)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京 03 民初 286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投资者梁佳、喻海冰、王祥来、郑国强、吴畏、夏春云、桂睿宏、吴克宇、繆海燕、史济萌、许丽月、彭福星、许长青、姚新顺、赵汝勇、国振、陈湘儒、王人怀、张强、吴明琪、谢兵华、林邢雷、杨卫共 23 人
被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事实及过程
2015 年 7 月 1 日,公司发布《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6 年 7 月 6 日,公司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2 号)。赵汝勇等 23 名投资者以上述事项造成当事人投资损失,诉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诉讼总标的为 428.15 万元。
2019 年 3 月 27 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发出([2019]
内 01 民初 104、87、89 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通知书显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自然人姚新顺、许丽月、许长青诉本公司证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2019 年 7 月 19 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
民法院下达的([2019]内 01 民初 285、287、288、290、291、292、293、294、296、297、298、308 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自然人梁佳、吴克宇、彭福星、史济萌、郑国强、缪海燕、
公告编号:2023-01
王祥来、桂睿宏、喻海冰、夏春云、赵汝勇、吴畏等 12 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针对上述案件,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2019 年 10 月 8 日做出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三
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裁定书》([2020]京 03 民初 321 号)、([2020]京 03 民初 287 号)、([2020]
京 03 民初 327 号)、([2020]京 03 民初 329 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
自然人姚新顺、许长青、许丽月等 23 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因法院已受理包括本案原告姚新顺、许长青、许丽月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向本公司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上述多起案件均并入(2020)京03 民初 286 号原告赵汝勇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件过程详细
情况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2020 年 7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
讼事项的公告》[临 2019-10]、《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临 2020-46]及公司 2019 年-2021 年定期报告。
二、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京 03 民初 286 号
《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汝勇、彭福星、王祥来、郑国强、缪海燕、桂睿宏、吴克宇、喻海冰、吴明琪、谢兵华、陈湘儒、梁佳、吴畏、史济萌、林邢雷、张强、国振、杨卫、许长青、许丽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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