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16
北京中臬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安明律师、吴佩倚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 1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虛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
请 2022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决定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星期一)14:50 在北京市
朝阳区高碑店乡八里庄村陈家林 9 号院朝阳区八里庄文化创意产业园 6 号楼 13
层召开,该现场会议由李晓斌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53,206,8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33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聘请 2022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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