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1
公告编号:2024-31
证券代码:400151 证券简称:天首 5 主办券商:中信华南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4 年 9 月 9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8 月 28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邱士杰 董监高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1、邱士杰控制并使用“神马咨询”等 5 个证券账户
2022 年 6 月 7 日至 6 月 27 日期间,邱士杰控制并使用“北京神马咨询有
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大呈新锐企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
公告编号:2024-31
咨询)”、“北京瑞濠商贸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大呈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濠商贸)”、“北京坤燚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大呈锦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燚科技)”、“吉林市千翔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翔电力)” 的合计 5 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611,以下简称天首发展)等公司的股票。
2、邱士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1 邱士杰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
2022 年 6 月 7 日,邱士杰控制并使用账户组开始交易“天首发展”,截至
2022 年 6 月 27 日,账户组合计持有“天首发展”43,480,157 股,占总股本的
13.5106%。期间,邱士杰控制的账户组在持有“天首发展”超过总股本的 5%、在持有“天首发展”超过总股本的 10%、超过总股本 5%后其持股每增加或者减少 1%时,均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
2.2 邱士杰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持有和交易“天首发展”情况
邱士杰本应按规定在其持有“天首发展”股份超过 5%和 10%时分别履行
报告并公告义务,但其却在 2022 年 6 月 18 日仅安排千翔电力报送并披露《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公告仅对千翔电力和神马咨询证券账户持有和交易“天首发展”情况进行了披露,未披露邱士杰控制千翔电力、神马咨询、瑞濠商贸、坤燚科技等证券账户以及瑞濠商贸、坤燚科技亦持有和交易“天首发展”等情况,且未如实披露千翔电力与神马咨询增持天首发展股份的资金来源。
3、邱士杰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天首发展”
2022 年 6 月 7 日至 6 月 27 日,邱士杰控制使用账户组持有和交易“天首
发展”,期间,持有“天首发展”的股份超过总股本 5%、10%后,均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且继续交易“天首发展”。经计算,邱士杰在前述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天首发展”的违法所得金额为 194,113.12 元。
4、邱士杰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邱士杰除在 2022 年 6 月控制并使用账户组交易“天首发展”外,还在 2022
年 6 月至 12 月等时间段控制并使用“千翔电力”证券账户交易过其他股票,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公告编号:2024-31
邱士杰在申辩材料中承认其存在上述违法事实,并提出:其一,其交易“天 首发展”股票是为了避免公司混乱,非主观故意违法违规;其二,其系初次违 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其三,其当前面临较大偿债困难;其四,其请求减免处罚 金额并给予分期缴款期限。综上,邱士杰请求减轻或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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