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3
证券代码:400151 证券简称:天首 5 主办券商:中信华南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收到日期:2024 年 12 月 20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12 月 20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邱士杰 董监高 董事长、时任财务总监
张先 董监高 董事
陈锋利 董监高 董事、总经理
李晓斌 董监高 董事
李秀华 董监高 财务总监
姜琴 董监高 时任董事会秘书
赵向阳 董监高 独立董事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首发展或公司)在年度报
告中虚增收入。2021 年 10 月至 12 月,天首发展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
营业收入,具体由其控股孙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天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山西天首,现已更名为“山西大呈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指定客户销售键 合金丝及蒸发金产品,上述产品在天首发展的安排下最终送至贵金属回收商处 进行黄金回收并回笼资金。
天首发展通过以上模式反复循环交易,实现虚假销售键合金丝及蒸发金产 品收入 115,049,360.60 元。上述过程中,指定客户对键合金丝及蒸发金产品 均无真实需求,且采购资金均来源于天首发展时任董事长邱士杰(其在 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3 月兼任公司财务总监)控制的公司或他人的银行账户,各环
节涉及的资金划转、合同和采购单据的制作、产品交付和回收等工作均由天首 发展决策并组织实施。
综上,天首发展上述销售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15,049,360.6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86.54%,导致天首发展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首发展《2021 年年度报告》、相关公告、财务报告、
相关情况说明和询问笔录、相关会议记录、合同文件、工商资料、银行流水、 财务资料等证据证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监管局”)认 为,天首发展《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天首发展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邱士杰作为天首发展时任董事长,
在 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3 月兼任公司财务总监,决策并组织实施了上述违法
行为,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 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先于 2022 年 4 月至调查日任天首发展
董事,参与决策并组织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 年年度报 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 锋利作为天首发展时任董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同时 担任山西天首监事,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 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 职责,且不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 见”和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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