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400151 证券简称:天首 5 主办券商:中信华南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5 年 4 月 29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4 月 29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份有限公司
邱士杰 董监高 董事长、时任财务总监
张先 董监高 董事
陈锋利 董监高 董事、总经理
李晓斌 董监高 董事
李秀华 董监高 财务总监
姜琴 董监高 时任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1 年 10 月至 12 月,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首发展或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具体由其控股孙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山西天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天首,现已更名为“山西 大呈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指定客户销售键合金丝及蒸发金产品,上述产品在 天首发展的安排下最终送至贵金属回收商处进行黄金回收并回笼资金(以下简 称键合材料业务)。天首发展通过以上模式反复循环交易,实现虚假销售键合 金丝及蒸发金产品收入 115,049,360.60 元。上述过程中,指定客户对键合金 丝及蒸发金产品均无真实需求,且采购资金均来源于天首发展时任董事长邱士
杰(其在 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3 月兼任公司财务总监)控制的公司或他人的
银行账户,各环节涉及的资金划转、合同和采购单据的制作、产品交付和回收 等工作均由天首发展决策并组织实施。
综上,天首发展上述销售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天首发展《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 收入 115,049,360.6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86.54%,导致天首发展披露 的《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首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 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天首发展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邱士杰作为天首发展时任董事长,在
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3 月兼任公司财务总监,决策并组织实施了上述违法行
为,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 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先于 2022 年 4 月至调查日任天首发展董
事,参与决策并组织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 年年度报 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 锋利作为天首发展时任董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同时
担任山西天首监事,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 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且不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对天首发展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和对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的“否定意见”等审计意见,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晓斌作为天首发展时任董事,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 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且不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对天首发展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和对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出具的“否定意见”等审计意见,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秀华于 2022 年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