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03
证券代码:400152 证券简称:R 成城 1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
执行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最高法民终 61 号
立案时间:2022 年 3 月 30 日
案号:(2022)粤 03 执恢 260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规避执行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3 年 3 月 30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信亿信公司、詹玉湘的意愿,本院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其作为本案二审第三人 参与调解。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鉴于条款:一、鸿港鑫泰公司股权纠纷(以
下简称股权转让纠纷案)1.2007 年 9 月 30 日,甲方一(海联聚公司,下同)、
甲方二(肖巧兰,下同)与乙方二(中技公司,下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14 年 12 月,甲方一、甲方二就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以乙方(鸿港鑫泰公司、中技公司、成城公司、成清波,下同)为被告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案号为(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 17 号。2017 年 5 月 26 日,广东省高
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 17 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当事人不服本案判决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本案正在二审中,案号为(2018)最高法民终 61 号。2.甲方一、甲方二向法院申请追加甲方三(黄伟璇,下同)为(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 17 号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鸿港鑫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以下简称成城达借款纠纷案)1.2007 年 3 月 29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丙方(詹玉湘,下同)签订了编号为 2007 固 255036R 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建行深圳分行向乙方一(鸿港鑫泰公司,下同)提供借款人民币 1 亿元。2011 年,建行深圳分行因乙
方一未能依约还款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1 年 12 月 8 日,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深中法民二初字第 41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业已生效,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13)深中执字第 3 号[对应(2017)粤 03
执恢 397 号),下同]。2,2017 年 10 月 16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7)
粤 03 执恢 397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甲方四(亿信公司,下同)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合同正文:协议各方经协商,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案及成城达借款纠纷案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如下:一、和解、调解总金额和解总金额:协议各方同意,由甲方(海联聚公司、肖巧兰、黄伟璇、亿信公司,下同)与乙方以人民币 6.5 亿元的总金额(其中,股权转让纠纷案调解金额人民币 4 亿元,成城达借款纠纷案和解金额人民币 2.5 亿元)对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案及成城达借款纠纷案进行和解、调解,即乙方需按约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6.5 亿元。二、和解、调解总金额的支付方式及条件 1.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指定的银行
账户支付人民币 2000 万元。2.甲方收到本条第 1 款约定的人民币 2000 万元当
日,各方共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并根据本协议内容,按人民法院的调解程序,同时制作、签署调解笔录,制作(2018)最高法民终 61 号民事调解书,甲、乙双方按照法院的要求向法院提供调解所需文件,调解大致内容如下
[具体内容以(2018)最高法民终 61 号民事调解书为准]:(1)本协议及调解笔录签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乙方再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 1.8 亿
元。(2)乙方在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再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 4.5
亿元。(3)如果乙方在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
4.5 亿元,即乙方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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