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前述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及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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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日 15:00 至 2024 年 4 月 2 日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75551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0%。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上无临时提案,并就会议资料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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