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5 18:49:41 股吧网页版
R长影1:关于诉讼判决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5


公告编号:2025-002

证券代码:400157 证券简称:R 长影 1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判决结果:因缺少构成侵权责任要件之一的损害结果,故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对本案其他侵权责任要件不再予以审查认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是否会对公司产生影响:本诉讼为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结果对公司经营以及财务方面未产生影响。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长城影视”)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关于李宁(以下简称“原告”)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4)皖 01 民初 1223 号】。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李宁

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长城影视赔偿投资李宁差额损失 113920 元,佣金税费 320.16 元。
2、本案诉讼费由长城影视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 年 4 月 12 日长城影视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21 年 12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

公告编号:2025-002

苏监管局对长城影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城影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宁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即 2016
年 12 月 12 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也即 2020 年 4 月 12 日期间净买入 002071 股
票合计 70000 股。经计算,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直至基准日李宁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了投资差额损失 113920 元,佣金税费 320.16 元。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李宁遭受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法定因果关系,长城影视应对李宁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范畴,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而言,原告应当对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从李宁所提举的证据材料看,其仅提供了被告存在因对外担保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重大诉讼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而被行政处罚的证据,但对于李宁损失情况,其提供
的证据无法证明。具体来说,李宁提供的证据证明 2016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0 年
4月12日期间买入70000股长城影视,但该股票至今仍为李宁所持有,并未卖出,是否存在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均不确定,故而,李宁以长城影视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不能成立。

二、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缺少构成侵权责任要件之一的损害结果,故李宁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本案其他侵权责任要件不再予以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585 元,由原告李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为一审判决,若被告在上诉期内上诉,则还需进行二审,诉讼

公告编号:2025-002

审理仍有不确定性。本诉讼与公司日常经营无关,未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
影响。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为一审判决,若被告在上诉期内上诉,则还需进行二审,诉讼
审理仍有不确定性。尚无法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