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3-29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 北 今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Today Law Firm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 32 号今天律师楼
联系电话:(027)87896508 邮编:430000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董事会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召开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一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3年3月14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发布了《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知》(公告编号:2023-044),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人。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在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青吉工业园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 凯乐科技副董事长马圣竣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均为 2023 年 2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授权代理人。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12,326,2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29%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其中,参与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8,8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71 % 。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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